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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27日附件: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三条节能项目

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

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热电联产改造项目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3.余热余压利用。冶金、建材、化工、纺织、轻工等行业,改造和建设纯余热发电、压差发电、副产可燃气体和低热值气体回收利用等余热余压的余能利用装置和设备。

4.节约和替代石油。电力行业燃煤锅炉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的节油改造;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工业窑炉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燃料油,以及采用窑炉保温、富氧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实施的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项目的节约(替代)石油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5.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以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更新改造低效电动机等用能设备;实施以推广电机系统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节电改造。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节电量应不低于100万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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