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
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
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
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
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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