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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苏州市财政局

苏财建字„2010‟47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规划和加强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报: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印发

共印:二○份

1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苏州市建筑节能工作,加强建筑节能管理,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培育和建立建筑节能市场服务体系,提高建筑能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财建[2008]192号)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苏州市建筑节能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建筑节能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低能耗建筑示范以及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的建设的资金。建筑节能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

本办法所称“机关办公建筑”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及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筑节能资金的使用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示范效应显著、节能成效突出的建设节能项目。

第四条建筑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建立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下简称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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