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评定、调整残疾等级
审批项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审批项目编号:
bjxsbmz003--2002(北京行审b类民政003号-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2号)。审批收费依据: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审批总时限。
区县受理5个工作日,市级审批20个工作日。办事机构。
区县民政局优抚科(受理、组织残情鉴定)
市民政局优抚处(审批)
联系方式:
见各“业务机构”栏目中区县优抚科的介绍审批程序:
一、评定残疾等级
(一)受理条件
退出现役的军人需要市民政部门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
2.服现役时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
3.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4.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
(二)受理申请
退出现役的军人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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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