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办法
韩山师范学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教财司函〔20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上级部门划拨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提高资产综合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管理、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绩效考核、监督检查以及统计报告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对资产的管理,坚持帐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资产的不同分类,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管理的资产负监督责任;各资产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及其使用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第六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全校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审定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协调组织资产的评估和清产核资工作;
(四)对资产监督与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五)审议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为学校领导决策提供决策参考;第七条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资产的帐务管理;
(三)负责组织资产常规的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并对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宜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四)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事项;
(五)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组织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编制资产统计报表;
第八条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为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负责的资产实施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对本单位资产的帐、卡、物进行日常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清理清查;
(四)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指定专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业务受资产管理部门指导。
第三章资产的分类及范围
第九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条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满足下列条款之一的列为学校的固定资产:
(一)永久性房屋及构筑物;
(二)文物及陈列品;
(三)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类,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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