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附件一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证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公证事项:继承权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8]。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对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人应写明国籍。
2.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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