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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范移交验收接管行为,根据《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市政委是全市市政环卫设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市直管市政环卫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除市直管外的市政环卫设施的审核、验收、移交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市政环卫设施的接收管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审核、验收移交的设施,加强对移交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妥善做好移交后维护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设施的接管工作,市城市照明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照明设施的接管工作,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市直接管理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接管工作。

第六条市政环卫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属市立项的,移交由市市政环卫管理部门接管,属区、县(自治县、市)立项的移交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接管;

接管单位(部门)产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送共同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接管。

第七条市政环卫设施建设单位认为需要移交的工程设施,应当将工程设计方案送市政环卫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该工程开工前向接管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填写《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接管备案表》,并在该工程设施建成后向市政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

第八条移交市政环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环卫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城市专业规划和设计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

(二)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必须符合城建市政档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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