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
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移交与接管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明确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提升污水设施运行效益,充分发挥其减排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市政污水设施,是指市政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含结合道路建设的污水管道和排污沟渠)、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排海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新、改、扩建的市政污水设施,除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原业主单位或其他专业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污水设施外,移交与接管适用本规定。
按规定应办理移交手续的市政污水设施,未办理移交的,由原业主单位负责日常该污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完成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市政污水设施一并纳入维护管理范畴。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市政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市政污水设施管理的维护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市政污水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管理。
第五条市政污水设施设计与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市政污水设施竣工后应按《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排水许可审批。
第六条市政污水设施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七条《莆田市市政污水设施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三)位置、长度、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预计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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