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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

眉府办发〔2011〕25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

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坡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

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眉山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用设施建成后能够及时移交管理,促进移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眉山城区范围内按照城市规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环卫设施、公园、广场、桥梁、公共照明、亮化工程、交通隔离栏、园林绿化、地下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工程的移交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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