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市政公用局: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和《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2.《福建省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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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工程移交与接管行为,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工作。市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政处)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的接管与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开工前,应当明确该工程建成后的接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向接管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填写《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
第五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登记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各方参建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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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置、长度、宽度、面积、结构型式、附属设施、投资规模等工程概况;
(四)工程建设周期、设计使用年限;
(五)接管单位根据具体管理需要的相关要求。第六条
接管单位在受理接管登记时,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以下接管条件:
(一)通过有权机关的竣工验收备案;
(二)按设计确定的附属配套设施(包括城市桥梁限载、限高标志等)齐全完备;
(三)新建造价一千万元以上或桥梁跨径50米以上的大、中型城市桥梁应有荷载试验报告,并设立固定水准点、观测点、预埋检测设施和标志;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包括建设文本)符合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归档手续完备,并提交电子文档资料;
(五)落实质量保修制度;
(六)按照要求设立的相关检测标志或设施齐全完备;
(七)有配建管理用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施移交时一并移交给接管单位。
第七条
接管单位自受理登记之日起参与城市道路、桥梁工程建设的主要过程,包括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交底、桥梁荷载试验或检测、工程竣工验收等。
对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管理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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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并记录在案。
第八条
工程竣工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审计后一个月内将固定资产移交表送交接管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接管时,建设单位应当与接管单位签订《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
第九条
《福建省城市道路桥梁工程移交与接管备忘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名称;
(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单位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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