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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共5篇]

关于印发《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

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11]94号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的有关精神,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现将上海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上海市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促进本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鼓励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根据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服务创新促进科技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4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2010〕31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市财政局制定的《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企〔2011〕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担保代偿损失(以下简称:代偿损失),是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在贷款到期时,被担保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担保机构依据担保合同代其偿还后所发生的实际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负担。

第四条担保机构代偿损失补偿,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资金共同负担”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补偿的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申请代偿损失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二年以上

(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二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未完,全文共2794字,当前显示9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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