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项目是指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项目;建设项目是指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
1、2)。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的土地复垦方案内容及格式要求,做好方案的编制工作。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要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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