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一、审批依据
(一)《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二)《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管理办法》(粤外经贸合字[2014]2号)
(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5年第15号)特别提醒:交通运输部负责按照船员管理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管理等有关法规,制订符合海员外派管理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的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商务部后颁布施行。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授权机构负责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审批新申请的外派海员类经营资格并签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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