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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二00一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06-04-18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第二章备用金的交纳

第六条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经营范围包括: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二)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负责核定企业交纳备用金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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