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暂行管理办法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令(二00一年第7号))
发布时间:2006-04-18
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我国外派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实际情况,对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实行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制度。
第二条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是指由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交纳,用于解决突发事件的专用款项。
第三条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准取得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缴纳备用金。企业备用金的核定、动用、退补、管理等由其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备用金本金及其银行存储利息为交纳的企业所有。
第二章备用金的交纳
第六条外经贸部、财政部按照企业经营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范围制定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经营范围包括: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
(二)派遣相关行业(某一具体行业)劳务人员:企业向境外派遣相关行业(含实施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勘测、监理业务等)所需的劳务人员;
二、备用金交纳标准:
(一)派遣各类劳务人员:100万元人民币
(二)派遣相关行业劳务人员:2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负责核定企业交纳备用金的金额。
(未完,全文共2031字,当前显示61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