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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技[20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防科工委科技质量司、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教育部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党委书记或校长负责的,科技、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研究生院(部)、211办(学科建设办)等部门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三)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所)间的流动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未完,全文共6413字,当前显示14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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