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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西政令第34号(.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1995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及保洁的管理,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用户的形式。

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间接供水设置的高、中、低位储水池、水箱、管道、阀门、水泵机组等供水设施。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设计、建设、维修、保洁和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西安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行政管

第1页共4页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西安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和卫生监督规定

理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房产、规划、消防、工商、物价、劳动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要求的供水压力大于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保证压力的,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须将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建筑物的位置、标高、用水量等)报送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及水管管径应满足用水要求;

(二)蓄水池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蓄水池顶部须设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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