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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有关法律法[5篇范文]

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的有关规定:(2007-06-0714:25:27)

1、《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其使用,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有两种基本形式:其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支付征地补偿等费用。其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1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4、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国法秘函〔2002〕15号):

三、关于2001年11月1日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后,拆迁城市私有房屋的补偿问题。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根据上述规定,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今后,对被拆除房屋的补偿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6、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二、明确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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