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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

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以下简称新消毒产品)以及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消毒产品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新涉水产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判定依据》(文号,待定)进行判定。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设立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技术评审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结论1进行行政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卫生监督中心)负责组织新消毒产品和新涉水产品的受理、组织技术评审和上报等具体工作,并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新消毒产品、新涉水产品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

第五条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许可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卫生监督中心提出申请。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申报受理规定》、《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卫生监督中心在接收新消毒产品或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卫生计生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可以要求继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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