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统一性5篇
精神残疾鉴定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确有
功能缺陷正常或有
轻度异常严重
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012
对家人的关心和责任心012
职业劳动能力012
社交活动能力01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精神残疾的检查方法
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进行检查。各项评分,除去与知情人交谈,同时应结合对病人的观察和必要的交谈询问以确定五项的评分。
指导语:(向知情人交谈)
以下五个问题,是对病人社会功能的评价。请您根据他(她)最近一个月的情况结合与病前的比较给予回答:
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比如是否按时休息、个人卫生习惯(比如洗脸、洗澡、理发、刮胡子),梳妆打扮、衣着整洁、住处卫生、主动进餐、二便料理等情况。
0分-----与病前差不多,或偶有小问题。
1分-----确有功能缺陷。需要督促或协助,已经给他人增加了负担。
2分-----严重功能缺陷。绝大部分或全部生活料理需要由他人照管,给别人造成很大负担。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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