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户、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公益事业性收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
第五条市住建局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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