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黟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暂行
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通知》、《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要实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未完,全文共1908字,当前显示57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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