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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与变更用电

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八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九章附则附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证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地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依法向客户供应电能。

第三条客户与本公司建立供用电法律关系后,应共同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四条本公司对各类客户实施供电到户、按户装表的原则。

1.对“户”的定义作如下规定:(1)居民客户

①多层、高层内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②新、老式里弄,老式公寓、别墅、农村住宅。以房地产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或土地使用证为单位,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具有独立的户籍,其主生活区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相互间无直接通过的出入口时,可分别作为居民用电户的一户;

③简屋地区当供电到户有困难时,以毗邻的五户左右作为用电户的一户。(2)非居民客户机构、部门不属于同一法人或不属于同一财务核算单位,或不在同一用电地址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①由市政道路(包括河道、铁路)分隔的或以街坊、里弄道路分隔的,应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②商办综合建筑或通用厂房内非相邻层面或同一层面非相邻的同一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以客房出租、柜台或办公室租赁为主的宾馆、商场、办公楼、商办综合建筑,作为一个用电户;③以围墙划分的区域,各建筑内如有多个单位,各单位又有固定的隔墙明确分开,除公用部位外,无共同使用的配电线路,各单位可分别作为用电户的一户。

2.所有建筑均应预留向本建筑内所有客户供电的线路走廊及变配电设备的装置场地。容量较大的可在建筑外预留场地建造独立的变配电所(站)。

第五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第六条本公司供电的额定电压为:

1.低压供电:单相220v,三相380v;

2.高压供电:

10、

35、

110、220kv

第七条本公司根据客户申请的用电负荷或受电设备总容量,确定供电方式:

1.低压供电(1)居民客户

①居民客户实行用电负荷管理;

②单相供电时,分为

3、

4、

6、8kw四档,用电负荷控制电流相应为

15、20、30、40a;

③用电负荷单相在9kw及以上或有三相设备时,以三相四线供电;

④新建住宅每户用电负荷应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的规定

(2)非居民客户

①单相受电设备总容量在10kw及以下时,采用单相220v供电;②实行单一制电价的客户,受电设备总容量在3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③实行两部制电价的客户,最大需量在150kw及以下时,采用三相四线380v供电

2.10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包括不经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在250kva及以上至6300kva时,采用10kv供电。

3.35kv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6300kva以上至40000kva时,采用35kv电压供电。

4.110kv及以上供电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大于40000kva时,采用1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

5.根据电网情况或客户用电特殊需求,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供电电压的界限可作适当变动

第八条客户对供电质量的要求高于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的,应自备不间断电源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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