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河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豫政办143号

东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其治污效益,改善水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对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厂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及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制度。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应当规范设置排污口。在排污口应设置水量自动计量装置、cod及氨氮等主要水质指标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省控重点污水处理厂要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市控以上污水处理厂要与市、县环保部门联网。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运行单位须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配套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设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运营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等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应当依法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环保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必须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的要求。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完善进出水检测记录和运营记录、污泥处置记录。

第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须把辖区内的污水处理厂作为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管。

根据省环保厅“四个办法”的要求,省控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县区环境监测站每日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监测一次、监察大队每日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一次。市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每月对省控重点污水处理厂至少监测一次、监察一次。市控重点污水处理厂由所在地县区环境监测站每旬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口水质监测一次、监察大队每旬对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检查一次,市环境监测站、监察支队进行不定期抽检、抽查。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问题,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环保部门报告:

(一)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超出污水处理厂设计参数,可能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

(二)在线监测监控系统、重要设备或配套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

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厂需暂停运行部分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提前15天向环保部门申请。

自动监控设备因仪器原因数据无法上传或数据异常,必须立即上报市环保局,说明原因。自动监控设备如需停运,必须提前24小时上报市环保局,经批准后方可停运。

第十五条市环保局每月对各县区污水处理厂达标率情况进行通报。

判定各污水处理厂是否正常运转、达标排放遵循以下标准:

(一)自动监控数据一个月内连续两天或者累计三天超过污染物控制标准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达标

(二)对没有经过市环保局书面确认的特殊原因,市环境监测站监测非雨期进水cod浓度低于180mg/l的,视为该污水处理厂当月不正常运转、不达标


(未完,全文共5175字,当前显示1500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