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名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号】
国资产权[2005]636号【颁布时间】
2005-06-25【实施时间】
2005-06-25【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换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办理规则》)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国资产权[2004]1255号)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决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换发国务院国资委印制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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