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环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一、受理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环境污染扰民及纠纷的问题;检举、揭发、控告辖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的均属受理范围,应予登记。
机构:市中区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登记备案。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告之信访人。
二、办理要求
环境信访统一由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归口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
(1)对属于环保部门处理的一般性、常发生的举报事项,予以受理,填写《市中区环保局信访登记卡》,经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
(2)对跨区域信访,市以上领导批示件,省厅、市局批转件等重要信访件,依据局领导批示精神及时处理。
(3)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报局领导决定,并根据局领导签发意见迅速处理。(4)对不属于环保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并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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