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发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发〔2017〕10号【发布日期】
2017-04-10【生效日期】
2017-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
法发〔2017〕1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加强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包括独任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作为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或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禁止入额后不办案、委托办案、挂名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
二、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根据分管的审判工作,结合专业背景和个人专长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三、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应当作为承办法官办理一定数量的案件。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事务应当计入工作量,纳入岗位绩效考核,但不能以此充抵办案数量。
四、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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