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四川”,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三十三条“注重企业质量信用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级三个等次。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1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状况;
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
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
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
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
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用aaa级企业;
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
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尚未获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2
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5、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
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七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省局设立“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质量处,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八条各市、州、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机构,在“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依据工作标准,负责开展本市、州、县(区)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九条“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aaa级企业的评审和评定工作;
市(州)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负责aaa级企业的受理上报工作,aa级企业的评审和评定工作;
县(区)局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机构负责aa级企业的受理上报工作,a级企业的受理、评审、评定工作。
质量信用aaa、aa、a级企业的证书、牌匾由省局统一制作,分级发放。
第四章评审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条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申请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按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明确申报级别,向所在的市、州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其中aaa级企业的申报资料由市(州)局受理并汇总后统一提交省局。如经审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等级划分条件,企业应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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