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用金管理办法
单位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备用金管理,保障单位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备用金。
第三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备用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负责。第四条单位报账员(以下简称报账员)负责保管本单位备用金,办理备用金的领取、核销手续。
第五条靖远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应当完整、真实地记录备用金的发放和核销情况,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章备用金的申领
第六条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备用金限额根据单位日常业务7日内零星开支所需要的现金量核定。
第七条备用金的申请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填写用款申请书(附件五),向核算中心提出申请。
(二)核算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领用手续,领用金额不超过核定的数量。
第三章备用金的使用
第八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可以使用备用金:
(一)个人劳务报酬(零工工资等)。
(二)因公在省内出差的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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