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商务中心代收货款业务部门的设立
委托办理代收货款业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货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基本原则
1)乙方受甲方委托独家承担代收货款服务,负责货物运送并回收货款。
2)甲方享受代收货款服务的资费标准如下:
甲方选择的结算方式为:(垫资结算/非垫资结算)邮费:首重1000克,邮费元;每续重500克,加收元。签收结算费:10元/件,退回结算费:15元/件。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货款额的%收取,退回邮件不收取此项费用。详情单费:1元/张。保险费:按货款金额的1%收取,由甲方自愿交纳。呆坏账费:代收货款总额千分之三(详情见3.3呆坏账说明)
4)甲方不得交寄国家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超限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假冒伪劣商品,在相关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甲方对订户收到商品后七天内(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提出质量问题的商品,保证无条件退换。
5)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邮件,客户对邮件内件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客户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乙方不负责退、换货。如由于甲方所售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宣传、欺诈诱骗等原因导致客户不满,并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决问题的,乙方可按货款金额的两倍从甲方返款中扣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停止对甲方结算货款。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终止本协议,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2.双方责任
2.1.甲方责任
1)甲方每天将交寄的邮件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乙方,并对邮件妥善封装,商品发票(正规发票或形式发票)及致用户信应装入相应邮件的包装箱内。
2)因甲方信息提供错误,无法投递的邮件将予以退回:收件人地址不详或错误、收件人查
无此人、无法与收件人取得联系、收件人迁移、收件人拒收、收件人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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