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的审计
政府采购审计的内容和方法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对政府采购业务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在对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措施进行调查、测评的基础上,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计。
一、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审计
在取得部门预算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的文件及全部追加、追减预算文件资料的基础上,审查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是否按照预算法和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审查是否存在已列入支出预算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审查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原因而需要补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未按规定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是否存在突破预算的采购项目。
将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是否按规定编制了政府采购计划;将政府采购计划项目名称、单项采购预算、数量、金额、资金来源等逐项与政府采购预算相比较,审查应编未编采购计划而导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完整的问题;审查是否存在随意变更采购计划和计划外私自采购的行为,有无任意追加突破限额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资金审计
主要审查采购资金的拨付是否与预算一致,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将资金汇集完毕;审查投标人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了投标保证金;采购活动结束后资金拨付给供应商是否及时,是否存在挤占其他单位资金的情况;采购资金结余在下一年度有无擅自改变原有用途;退还未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是否及时,是否存在资金沉淀现象等。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审计
(一)抽查部分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项目文档
1、审查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无以不正当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招标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资质,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列举的要求。
2、审查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组成、开标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
3、审查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是否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采购人是否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审查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是否按规定公开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供应商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二)抽查部分未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文档
主要审查采购方式的确定是否合规,有无将应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各种非正当条件转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进行,故意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
(三)抽查部分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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