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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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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操作规程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工业区升级改造步伐,提高我市土地集约利用效率,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增强工业综合竞争力,夯实实体经济发展基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2〕47号)、《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规〔2016〕2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深府〔2011〕165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配套政策的通知》(深府〔2012〕90号)的精神,以及《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特色工业园”是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主导产业突出的工业园。

第三条

特色工业园按建设方式分为新建和利用旧工业区改造两种类型。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政府鼓励利用旧工业区改造,通过厂房再造和产业置换,发展特色工

业园。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特色工业园的建设。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的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由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安排,专门用于我市特色工业园和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的资助资金。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中介审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六条

申请特色工业园资助资金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已制定产业规划和功能规划,符合我市工业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未完,全文共2636字,当前显示8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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