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决定深化我区投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

第四条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授权市、县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

计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等;

(二)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资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

(三)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五)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查;

(六)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七)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八)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未完,全文共3243字,当前显示106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