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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行为,我委制订了《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1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竣工验收依据

第七条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变更、调整概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或项目申请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查、修改、调整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重大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修改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九条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够投入使用;

(二)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的审核或审计部门的专门审计;

(三)施工质量已经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并作出评定;

(四)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未完,全文共1914字,当前显示6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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