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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发布单位】

81301【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3-06-07【生效日期】

1993-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6月7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镇是指村庄和集镇。

第三条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建设,适用本条例。但国家重点项目和成片开发区建设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村镇建设应当改造和新建相结合,以集镇为重点,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村镇建设应结合当地特点,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提高建设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科技人员支援村镇建设,并加强村镇建设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第六条全省村镇的规划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主管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村镇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建设的统一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站负责本乡(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村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制度。村镇建设规划以及设计、施工图表和其他基础资料等,要及时清理归档。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第八条村庄和集镇必须编制规划(以下简称村镇规划),村镇规划包括乡(镇)域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村镇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第十条编制乡(镇)域总体规划以县(市)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为依据,内容应当包括乡(镇)域内村庄和集镇的布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村镇之间道路交通系统、供电、给排水、邮电通讯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生产项目的安排、文教卫生、绿化和环境保护等。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以乡(镇)域总体规划为依据,对村庄和集镇的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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