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
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
根据玉溪守兴砂石料场与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签订的合同,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编制由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规划设计室承担完成。为保证成果的质量,项目组依据国家林业局及云南省林业厅有关规程、规范,结合变电站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拟定此技术方案。
一、工作依据
玉溪守兴砂石料场与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签订的《改建占地22800平方米开采生产矿区范围使用林地可行性调查及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编制合同书》及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产技术处下达的任务通知书。
1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自2000年1月29日起施行);
⑶《云南省森林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发布,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⑸《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11年1月25日修订);
2规程规范
⑴《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通则》(dt/t103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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