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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

1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采取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方式,引导带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省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团队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省直有关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2是:

1.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3.协助并配套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3.配合省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批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省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

3模。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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