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5篇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须按照本办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第三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工作。
第四条社保经(代)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登记
第五条参保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表一),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四)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其他核准执业的有关证件、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有关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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