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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信誉保证书-北京工商大学

浙江工商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浙商大学〔2009〕212号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51号)和《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5〕2号),结合《浙江工商大学与工商银行高新支行银校合作协议》具体要求,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为推进科教兴国战略,鼓励、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政策,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贷款。助学贷款行为主体是贷款银行和借款学生,学校是学生助学贷款的组织者,助学贷款工作受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政府领导和监督。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根据高校学生助学贷款执行情况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浮动。利息率应在合同内载明,合同规定在贷款期内、学生在校期间由政府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学生本人全额付息。

第五条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年度助学贷款额度最高为学杂费(学费+住宿费),但学杂费超过人民币6000元的以人民币6000元为上限。具体贷款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助学贷款金额应在合同内载明。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各年级最长贷款期限具体推算方法为:9月份以前申请:期限=学制+6-已读学年数-1;9月份以后申请:期限=学制+6-已读学年数。研究生贷款与本科生一样。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适用范围。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和在校研究生。原则上放贷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人数的20%。学校年度助学贷款总额度由浙江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确定。

第八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浙江省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浙江籍生源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

第九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年级以上(含)同时要求在校期间品德表现良好,且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警告以上处分和不良信用记录、学习成绩合格(累计不合格课程最多1门)。

第十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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