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信誉保证书-北京工商大学
no.0086012合同编号:
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
甲方(借款学生):
乙方(贷款银行):丙方(借款学生所在学校):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乙方:(盖章)
所在院系:攻读专业: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分行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或授权代理人)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山西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
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
甲方父亲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甲方母亲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名称:家庭通讯地址:
(如有除甲方父母以外的法定监护人,填写有关资料)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地点:
丁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其中,学费、住宿费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生活费元人民币(大写元人民币)。第二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年月。
第四条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6.84%。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至。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银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
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山西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年月日至月日);当甲方按照丙方得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期复学后,恢复财政补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第五条借款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代理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代理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按下列计划向贷款人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年月日元。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代理行开立得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银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代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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