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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法律、法规依据

《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深卫规〔200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三章记分执行

第四章附则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实施对医疗机构的有效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的行为。

第三条

1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所管辖的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出现的不良执业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并实行年度累积计分制度。对不良执业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行记分管理的同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其原核准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记分标准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种类和程度,分为1分、2分、4分、6分、20分五个档次。

第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医疗机构名称不规范的;

(二)超出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

(三)使用一名取得相应资格但未经注册的医师或者护士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四)使用一名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

(五)使用一名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使用未注册在本医疗机构内的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七)未按规定将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等内容对外公示的;

(八)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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