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法律、法规依据

湖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不良行为后,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同时按本办法规定记分。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不良执业记分作为医疗机构原核准注册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其进行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第二章记分标准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分、6分、4分、2分、1分五个档次,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第七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缓报、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传染病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应急处理指挥调度;

(三)由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医疗服务等方面的过错、过失引发医疗纠纷,且处理不积极,造成严重社会群体性事件或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遗弃患者,或因收费等原因延误急危重患者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六)发生一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

(七)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疏于管理,致使麻醉、精神、毒性等需要严管药品流失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八)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需经审批的有关医疗技术(包括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心血管介入技术、血液透析等);

(九)未经批准开展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未完,全文共3368字,当前显示1079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