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标准法律、法规依据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2010〕108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厅卫生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医疗机构校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医政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工作任务;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医疗机构校验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通过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校验,综合审查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和执业状况,完善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及时注销不具备相应医疗服务能力的诊疗科目和校验不合格机构。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
1.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2.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表
3.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式样)
4.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管理的建议函(式样)
二o一o年九月二日附件1:
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中存在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1年为一个周期。
第五条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记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记分分值
第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1分:
(一)未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显著位置;
(二)改变医疗机构名称、场所(街道名称、门牌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等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
(三)科室标识不规范;
(四)工作人员上岗工作,未佩戴显示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五)所聘医师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擅自外出会诊1人次;
(六)所聘医师违反规定,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1人次;
(七)所聘医师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1人次;
(八)使用非本医疗机构医疗文书;
(九)诊疗活动中不填写诊疗登记或填写不及时、不规范、不齐全;
(十)采取药物治疗时不开具处方、处方无医师签名或代替医师签名;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次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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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