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若干政策
关于印发《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
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财企[2011]532号
各相关单位、企业:
根据市政府《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合政[2011]53号),为规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合肥市商务局合肥市旅游局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合政[2011]53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策》所称新引进企业,是指从本市区域外新引进的企业;新设立企业不包括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等。具体企业须经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等部门认定。
第三条《政策》第
1、75条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副总(含副总)以上管理人员,金融业的高管人员的认定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复。
第四条《政策》第
14、15条所称国内外知名企业,是指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具体企业须经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认定。
第五条《政策》第18条,企业计算税收留成奖励,在2009年纳税必须为完整年度。企业2010年为第一次完整纳税年度的,以当年税收作为基数。
第六条《政策》第21条所称大型商业设施,主要是指。城市商业综合体、大型购物中心、大型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大型会展场馆、区域性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特色商业街区、大型专业批发市场等商业设施。具体标准参照商务部《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
第七条《政策》第22条所指称号是由商务部、省商务厅或由其授权机构正式授予的示范社区(特色商业示范街区)的称号。
第八条《政策》第24条所称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是指进入世界500强、中国连锁百强或拥有区域性知名品牌的商业零售企业。
第九条《政策》第26条所称符合标准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是指符合合肥市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要求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具体项目须经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验收和认定。
第十条《政策》第41条新建、扩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50张以上的养老福利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行材料进行备案,残疾人养老、服务机构,开始运行时,应向残联报送材料进行备案。
民办养老机构(50张床位以上、集中居住)正常运行第2年起,入住率在60%以上的,按实际入住数,自行向市民政局报送运营报表材料。
第十一条《政策》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经市商务局认定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注册的企业。
第十二条《政策》第48条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排名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排名为准。
第十三条《政策》第55条所称的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名单为准;全球外包100强以“外包专业化国际联合会(iaop)”每年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以国家工信部每年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四条《政策》第56条所称的“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和“中国100强成长型服务外包企业”是指由国家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投资促进会一年一度评选出的领军型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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