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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企业所得税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减低税率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始,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2.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117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

(三)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和第

(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5]34号)

(四)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五)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当年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本年度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六)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申请享受优惠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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