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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

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政策适用范围

1、一般退(免)政策规定

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包括视同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持首笔出口业务报关单复印件,办理变更计算方式的手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是指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企业。

2、特准退(免)税规定

(1)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2)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复出境的货物(3)国内航空公司向国外航空公司销售的航空食品

(4)生产企业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5)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方式出口的货物(6)国家规定的其它准予退(免)税的货物。

▲申报程序及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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