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营业机构新建、改建公安部门审批、验收材料清单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厦门)申办条件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应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银行金库》(jr/t0003-2000)等标准:
1.《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
5.3三级防护要求
5.3.1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mm、宽度应≥500mm。
5.3.5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mm,高度应≥1500mm。单块面积不大于4mm。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mm。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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