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
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6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田防护林的防护作用,提高农田防护林培育经营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按照《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自治区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田防护林是指农田范围内的林带、林网。采伐更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分类管理,生态优先,科学利用,采造挂钩,及时更新,完善结构、提高功能,体系长存的方针。
第三条农田防护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等。不同采伐类型适用对象执行《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723-2008)相关标准。
第四条因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项目或因调整农田林网建设规划需要,采用全带采伐方式的,允许相邻林带可同时连带采伐,其它情况下必须进行隔带采伐,即同向相邻林带不得同年更新采伐,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应保留不少于一条林带。
第五条农田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森林采伐规程规定的同一树种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令执行。有灌溉条件地区的农田防护林副林带更新采伐年龄可按照林木的经济成熟龄确定,最低采伐更新年龄一般不低于12年,特殊情况下最低不得低于8年。具体采伐年龄由各盟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最低更新采伐年龄建议,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农田防护林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按照森林经营方案安排采伐,合理利用。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农田防护林资源状况,结合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合理分配采伐限额指标。第七条农田防护林采伐限额在公益林采伐限额中合理安排。抚育和其他采伐可占用更新采伐限额。限额指标不足的,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逐级向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在自治区预留限额中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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