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待管理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全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来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二、接待原则及要求
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归口管理、对口对等、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则。
三、接待分工与程序
(一)接待分工
1.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友好单位的同级及以上领导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接待,有关单位(部门)配合。
2.上级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各类协会、学会在校内开会,应遵循“以会养会”的原则,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
3.直接与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联系工作的客人由对应的单位(部门)负责接待。
4.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交流处牵头,根据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负责组织接待,具体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14〕16号)。
5.各类专项评估检查、项目验收、重大活动等专项的接待工作由专项负责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和教学院、部(中心)配合。
6.各单位(部门)在接待工作中确需学校领导出席接待的,应提前与党政办公室联系,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二)一般接待程序
1.实行公函制度。接待公务活动,来访单位需提供公函,公函内容包括来访主题、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2.严格接待计划。学校根据来访单位的公函,由承办单位(部门)制定接待计划表,确定接待标准、内容、地点、出席人员。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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