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科技局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自主创新投入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政策。
二、对新认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支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支持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专利费资助办法资助对象和方式。申请中国发明专利或被授予国外、港澳发明专利权的,且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地址在本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申请资助: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本省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的户籍在本省或具有本省居住证的个人。资助的专利费用种类和额度。
(一)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二)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500元;
(三)已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8000元;
(四)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3000元;
(五)专项费用。专项费用是指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或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项资助。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600元;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300元。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专项费用”包括
(一)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专利费用;
(二)列入国家及本省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的专利费用;
(三)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费用;
(四)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利费用;
(五)其他特殊情况。
在2006年1月1日前申请并在2006年以后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
科技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劳动就业局
一、职业培训补贴
1.1用人单位组织其招用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培训,以及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职业培训的,可申请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1.2用人单位组织培训的补贴。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培训或交由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属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给予不超过培训费50%的补贴(初级工不超过200元/人,中、高级工不超过300元/人)。
2.1.登记失业人员参加“1+1群”创业培训的,培训后取得市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结业证书》,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关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未完,全文共7558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