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暂行)
关于发布《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
质认定
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
的通知
电子联信委〔201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在已开展的运维资质试点认定工作基础上,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近期组织修订了运维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和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现将修订完成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见附件1)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见附件2)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试行)》(中电联信委〔2015〕2号)同时废止。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近期将发布通知,明确2018年运维资质申报受理工作安排(含申报表格)等具体事宜。
有关单位对运维资质认定工作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电子联合会资质办联系。
电子联合会资质办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419室(邮政编码:100846)
联系电话:010-68208063工作邮箱:sio@csi-s.org.cn联系人:杨军娜仁图雅
附件
1.《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2.《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8修订版)》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
2018年4月4日
附件1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认定实施办法(2018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以下称运维资质)认定工作,按照《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据运维资质认定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以下称运维服务)是指采用信息技术手段及方法,依据需方提出的服务级别要求,对其所使用的信息系统运行环境、业务系统等提供的综合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维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实施办法对从事运维服务单位的整体实力、运维服务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运维服务单位正式聘用,熟悉运维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运维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单位委托对运维服务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包括运维项目经理和运维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电子联合会对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运维资质认定和运维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运维资质分级及评定条件
第六条运维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其中一级最高。
第七条运维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由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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